女童坠亡案雇主被诉,小女孩坠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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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25-03-26 12:12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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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家保姆意外坠楼家属索赔百万,雇主是否要赔偿?
这个问题,应该从细的方面去分析。
❶是保姆自身的“意外”,导致其坠楼,而楼本身没有隐患。
❷“楼”早已经存在(安全)隐患,而由于雇主的迟迟没有修复,造成了保姆的坠楼身亡。
如果是前者,雇主无过错。
如果是后者,雇主存在过错。
存在过错的一方,赔偿是必须的。
❸是雇主叫保姆去干什么,比如收、取晾晒物之类的东西,从而导致了她的意外坠楼。
如果是这种情况,保姆的坠亡与雇主叫她去干的事之间,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。
赔偿也是必须的。
家属索赔百万,不排除想借此事,狮子大开口,狠狠“敲”一笔的念头。
念头归念头,想想可以。
法律有条款,挨着哪一条,犯着哪一款,自然会逐条逐款的去滤清,该是多少就是多少。
不是你想要一百万,就判给你一百万。
事情既然已经出了,该走的法律程序少不了。
家属一方也好,雇主这方也好,都听听法院是怎么判的。
是自己责任,跑也跑不了。
不是自己的责任,想嫁祸也难。
装修时雇工坠楼死亡,雇主和房主是否应承担责任?
这类问题牵扯到两个法律概念:承揽和雇佣。
假定,装修是专门包工包料,房主只要最后的成果,根据成果付钱,这种关系属于承揽关系,在这种情况下,出了问题,房主一般不用承担责任。
假定,装修是房主找人来干,具体怎么干,房主说了算,装修者只是出卖劳务,这属于雇佣关系。在这种情况下,出了问题一般是房主负责赔偿,如果受害者有过错(如严重违章或不听劝告),一般减轻房主的责任。
司法实践中,遇到这种问题,一般要先分清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,分清各方的过错情况,然后确定赔偿责任比例。
住家保姆坠亡家属索赔遭法院驳回,雇主与保姆形成何种劳动关系?
住家保姆坠亡家属索赔遭法院驳回,雇主与保姆形成何种劳动关系?
1、先看看基本案情。
2020年11月24日凌晨,住家保姆蔚某坠楼身亡,2016年以来,一直在刘某夫妇的家中做住家保姆。死者家属悲痛欲绝,将雇主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0余万元。
2、再看看法院判决。
住家保姆凌晨在雇主家坠楼身亡,死者家属将雇主告上法院索赔130余万。近日,乐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,判决雇主补偿死者家属5万元,并驳回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3、法院的观点是:
第一、蔚某凌晨坠楼,坠楼原因不明,无证据证明当时蔚某受雇主指令进行劳务(如果有证据证明保姆坠楼是在接受主家安排劳务时意外,则主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),且从案发时间可以判断不属于正常的劳动时间,无法认定蔚某死亡与从事劳务具有因果关系。
第二、蔚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被告家长期从事住家保姆,熟悉当地环境,也未发现主家有安全隐患,不能认定两被告对蔚某死亡存在过错。
第三、涉案死者蔚某受被告刘某夫妇雇佣,在两被告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,双方形成劳务关系。
因此,结合被告以自愿补偿原告5万元等情节,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(赔偿130万)。
4、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条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(以下称用人单位)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适用本法。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,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依照本法执行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提供劳务期间,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,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,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。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从上述规定看,家庭或者个人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用工主体。因此,双方之间并不属于劳动关系。
5、既然法院判决主家不承担赔偿责任,死者如何维权?
一般来讲,保姆隶属于家政公司,在和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,家政公司应当为保姆购买意外伤害保险,这样的话,一旦出险意外伤害,可以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中获得补偿。如果家政公司没有购买意外伤害险,则死者可以要求家政公司作出赔偿。6、具体到本案,由于伤害是发生在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凌晨,因此,假定家政公司没有购买意外伤害险,而保姆要求家政公司赔偿,则双方应就意外的产生责任进行举证。如果有证据证明坠楼是保姆过错引起的,则家政公司无需赔偿。
这个问题得先看这保姆是因何坠楼的,因为她是住家的保姆:
第一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内,没有离开雇主家。
第二,也是属于正常工作内,如出门卖菜,购买生话用品等,包括上楼顶凉衣服这一类……
第三非工作时间内,(即是有些住家保姆也有一定的休息时间,如节假日,正常休息日,或工作时间外的休息,到外活动。)
第四,要看雇主与被雇的保姆之间平时的关系(例如争执,打骂、精神虐待,攻击等)
第五,保姆是否受过什么家庭或外界的骚扰,如家庭生活压力等方面的事情,导致她想不开,放不下。
第六,雇主与保姆之间是否有劳动合同关系?如果没有,那么保姆是否和家政服务公司签有劳动服务合同?
第七如果没有任何劳动服务合同,只属于雇主与被雇保姆的口头协议的……
要分清楚坠楼事实真想,是个人的思想行为?还是工作内造成的意外?抑或是完全被逼的呢?这一切最好是报警由警方取证处理。如果家属或雇主有足够的证据也可提供给警方,这样就能分清楚保姆坠楼的主次责任,使得大家双方得到更好的解决问题。
法律是讲事实证据的,要有事实证据证明保姆是在雇主家,工作时间内坠楼死亡的,或者是受迫于雇主的某种思想压力、(如工作时长、打骂、人身攻击、精神伤害,或道德欺凌等),这样才可以追究雇主的全部责任关系。如果你不能提供这些事实证据,就胡乱的向人问责索赔,那是敲诈勒索,污蔑,人家也可反告你的。
所以,索赔,不但要讲证据,也得看责任归属,合同性质归属,不能随意去找人索赔,也不能漫天要价的去索赔,而应该看看人家的责任是多少,该怎么负。如果说保姆是在工作时间外到外面坠楼的,又或者说是由于其它精神压力引起的呢,这方面,雇主是不用负责任的,因为雇主没有和保姆签有任何雇用式的劳动合同,工作外的时间是保姆的自由时间,也不属于雇主管顾负责范围,而是属于保姆所在的家政服务公司,因为家政服务公司在用人时,会和被雇用者签订一份正式合法的劳动合同,该合同含有用工安全险,这方面又要经过健康体检,工作培训等,职技考核等工作协议,双方才签约试用,并且家政服务公司方面也要为员工买上一些意外伤亡险,或工伤险什么的。一般雇主私人是没法和保姆完成一份正式的用工合同的,这项不符合我国现有的动合同法。现有的劳动合同法,只有事业单位,或者是私人企业公司,如建筑、家政、物业、快递、餐饮、超市等一类经过注册认让的公司或单位,才能拥有正式的劳动合同。也即是说现在的雇主一般只能和家政服务公司签一份雇用合同,由家政服务公司委派保姆到雇主家。
也即是说保姆家属要索赔,得撑握所有证据,包括劳动合同法。了解到所有事实真相后,然后取证向保姆所在的家政服务公司层层追起,如果属于雇主责任造成的,家政服务公司自然会和雇主协商赔偿事宜。
无论住家保姆坠亡是什么原因,但从劳动关系上看,保姆在雇主家,雇主家就是工作岗位,在工作岗位上坠亡,显然雇主是要负有一定责任的,若是保姆是在自家坠亡,那就与雇主无直接关系了!
雇主与保姆是掏钱雇来家政服务劳动关系,其性质家务生活性服务关系,其实说白了也是打工者与老板的关系,也叫服务业雇主与员工的雇工关系。
但是保姆自杀可分为下列几种情况:雇主是否有责任承担,那要看雇主是否有下列行为:虐待,暴力,恶语伤人,性侵,工资克扣,咒骂,污辱,这都是引起保姆自杀实际根源,保姆自尽自杀雇主脱不了干系。
谁雇工谁负责合同法早已经频怖,但这是指员工人身安全保险并不包括自杀,雇主在雇工合同鉴订后,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一般是有雇主承担。保姆坠楼从几方面综合考虑:1:雇主楼房是否安有防护栏。2:是自杀还是不小心坠楼。3:雇主是否有过激行为。这些无论自杀或不小心坠楼,法律是讲究依据的。
属于人身伤害当然雇主脱离不了干系,就是自杀除上列雇主行为的雇主不承担法律责任。自杀是两种情况可言:一种是家事想不开,另一种因雇主引起事发原因,这两种不同性质所引发的雇主责任不一样,法院也是根据这原因所找结果,本身这事原因不是雇主所引起的,法院判雇主无责是公平的。